勘验笔录,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事实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就地检验、测量、勘查和分析所作的书面记录。
一般来说,它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诉讼中的一种独立证据。勘验笔录大量应用于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
例如,对需要登记的建筑和土地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画等形式对所得结果作出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例如,货车司机违章载货,交通警察对于违章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所作的笔录就属于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真实记载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综合反映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也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现场笔录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现场笔录应当是在“现场”制作的,不能事后补作;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没有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签名盖章的现场笔录不能起到证据作用。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区别在于:
一是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制作;现场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制作。
二是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测后所作的记录,不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情况,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现场笔录则是对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反映的多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包括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
内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书系本书编委会/编著,《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条文关联解读、适用指导及典型案例【上册】》,编委会主任江必新编委会副主任梁凤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90—2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