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公约有无法律效力,一文读懂村规民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有权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而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规民约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那么,当村规民约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的时候,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徐某是某村村民,2004年结婚后户口没有迁出该村,2000年长女出生,2012年次女出生。2009年,该村村委会制定了村规民约,其中规定,出门闺女只享受农历当年的福利待遇。徐某被取消了村民待遇,她的两个女儿也不享受村民待遇。2016年,徐某和她的两个女儿向当地区政府递交申请书,请求当地村委会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按照村民待遇支付各项福利待遇。区政府让街道办和民政局进行处理。三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区政府、街道办责令村委会改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恢复三人的村民待遇。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一直到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村民认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权请求乡、镇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乡、镇级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不履行监督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所在的村所属的镇已被撤销,由街道办管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应由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责和义务,应由哪个行政主体承担。河南省高院在再审审理中应当进一步查明。最高院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审此案。

所以说,村民自治不是完全自由不受约束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不能违反宪法、法律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并且不能够随意剥夺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村民认为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是可以请求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的,如果乡镇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能,那么则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村民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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