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生产当中,存在大量的人力欠缺问题,从而出现了在某一项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用工和帮工的行为,那么在用工和帮工过程中若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侵权等行为时,该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呢?这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在帮工行为中,存在有偿帮工,也就是雇佣人出钱,被雇佣人出力,对于这种行为,若发生被雇佣人的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等事件发生,那么雇佣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帮工行为中,雇佣人就很委屈了,被雇佣人我都不给他钱,但还是死皮赖脸的凑过来硬是要给我帮忙,雇佣人实在没办法只好默认了被雇佣人的帮工行为,但是很不幸,被雇佣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死了,这时候雇佣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对于两个以上独立个人的用工行为,应该如何评价呢?我们认为,以两人为例,如果一人受雇与另一人,那么就是上面所说的帮工关系;如果两人不存在帮工,也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两人合伙以完成某一项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工作我们应倾向于承揽关系。对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最高法院认为,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第一,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行提供工具设备,拥有专业技术,不以接受劳务一方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第二,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管理,不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第三,提供劳务一方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并非单纯提供劳务,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最终目的。(来源于《民事审判》)。
对于个人之间的用工和帮工行为,我们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还需要对以下重点方面进行探究:第一,对于具体工作的起意、工作的可替代性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第二,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是否具有依赖性,这是劳务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关键区分之一;第三,是否以完成某一项具体工程为工作依据,是谁负责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