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水、电、气、供热联合惩戒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痼疾,《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惩戒!”王世忠说,按照《条例》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
违法的话,处理结果来了——除了限期自行拆除、依法被拆除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有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属于法定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这意味着,你将面临水、电、气、供热的联合惩戒,房屋主体也不能交易、不能租赁,严重的还将进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中,影响到高铁、飞机出行等。”王世忠说,去年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拆除违法建筑236万平米,今年将继续加大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亮点二:区人民政府可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在乱摆摊这一城管领域“老大难”问题上,《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变“堵”为“疏”,做了专项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经营,应当达到下列要求: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齐全,设施整洁完好、摆放有序;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洁。
亮点三:动态信息公开 鼓励公众参与管理
王世忠说,在《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下,城市管理是有序有计划进行的,也是共享监督的。“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监督电话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或者其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机制,可以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联系渠道,通过招聘监督员、志愿者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王世忠说,这也体现了城市管理“共享共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