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陈述词怎么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庭审时陈述案情要求

毋庸置疑,在民事诉讼中,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何陈述案情是相当重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是首当其冲的证据。当然这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或得到对方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如何说,什么时间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特别是针对那些很少上法庭的公民来说,聘请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并在律师的协助下,正确地表达诉求和建议,不但能有力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能够使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彰显公平和效率,何乐而不为呢?

根据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庭审过程中须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多个阶段。作为当事人来说,一是尊重法庭纪律,按照审判长要求的先后顺序陈述,不随意打断对方的发言。二是陈述过程中,表述清晰、口齿清楚。不但让法官,也使对方能够明白。三是在陈述案情过程中,应注重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等要素,能够使法官迅速了解知悉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四是应适当听取律师的建议。如实陈述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也必须有所侧重,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五是对法官的发问应当回答准确及时。不管是核对当事人身份、还是法官要求最后陈述表达见、愿意不愿意调解等,都应该有非常明确的表达,不能模棱两可。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正确的陈述案情,表达诉求,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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